1.三元或二元缓控释肥料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.0%。 2.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袋上注明为“枸溶性磷”的产品、未标明磷含量的产品、缓控释氮肥以及缓控释钾肥,“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”这一指标不做检验和判定。 3.三元或二元缓控释肥料的养分释放率用总氮释放率来表征;对于不含氮的二元缓控释肥料,其养分释放率用钾释放率来表征。缓控释磷肥的养分释放率用磷释放率来表征。 4.应以单一数值标注养分释放期,其允许差为15%。如标明值为6个月,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%的时间允许范围为6个月±27天;如标明值为3个月,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%是的时间允许范围为3个月±14天。 5.包装容器标明含有钙、镁、硫时检测中量元素指标。 6.包装容器标明含有铜、铁、锰、锌、硼、钼时检测微量元素指标。 7.除上述指标外,其他指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,如复混肥料(复合肥料)、掺混肥料中的氯离子含量、尿素中的缩二脲含量等。 |